
与此案相关的专利名称是“ Bubble Carriott”(专利编号ZL20230164195.9),专利所有者是Wang Mou,无效的声明请求是Shantou Vandaqi Toy Co.,Ltd. Shantou Vandaqi Toy Co.,Ltd.的请求的原因与现有设计的作品没有显着差异。 专利。审判后,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宣布了案件的有效性,并做出了审查,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近年来,在外观设计领域的无效案例中,“合并比较”中的案例比例仍然很高,这是无效陈述的原因。如何精确地理解如何判断和确认外观设计的“组合”的标准不仅很难确认外观设计中的批准和权利,而且还是Atte的重点创新实体的ntion。在审查的实践中,关于外部设计组合的“比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是否正确。关于外部设计的“组合比较”,专利测试指南提供了确定组合的方法。在确定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时,您通常可以遵循以下步骤做出决定:首先,我们确定现有设计的内容,并将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与涉及的专利相应部分的设计进行比较。最后,我们确定相应的零件是否具有相同的设计。其中,第一步是“确定现有设计的内容”和第二步,比较相应各方的设计,是相对客观的,但是第三步,“如果有合并意识,则不是”提供一种判断专利考试指南的方法。专利考试指南仅列出了三种案例:“如果对组合技术有明确的启示。”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在审查实践中,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并不属于以前的三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明确情况下有三种情况,例如这种情况的三种情况,例如这种情况,例如这种情况。 2。在这里我们向您展示了如何结合它们:在证据2中,在证据2中替换玩具枪的供水子弹1。在这种情况下,冲突的方法是证据1和证据2的类型是否相同,是否相同。申请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都是玩具,并且两个参赛者都非常相似,并且可以更换两个参赛者。专利认为证据1和证据2不属于同一玩具的类型,没有组合的启示,并且两个发射设备很清晰,无法交换。关于“如果相同类型的产品是建立组合的必要条件”,则大学群体已决定以下内容:首先,根据当前的法律和法规,组合中使用的现有设计和特征不限于它们。或在类似类型的产品之间。其次,在专利考试指南中列出的站点具有明显的组合启示,其中涵盖了不受限制的产品类型(例如第三种情况),并且专利检查模式中列出的情况并不详尽。因此,相同类型的产品或类似类型是建立组合的常见,但不是建立组合所需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证据1是玩具车,证据2是玩具枪。两种产品都分为玩具类别。但是,玩具凯特血腥包括各种玩具。实际上,关于是否可以组合不同类型的玩具产品存在一些争论。但是,如上所述,建立组合不需要相同类型的产品或类似产品。因此,即使证据1和证据2是不同类型的玩具,这也不是直接构成建立组合的障碍。在审查实践中,在许多情况下,基于该组合中使用的现有设计及其特征是否属于同一产品还是相似的现有设计,就无法直接得出结论。在回应如何确定组合是否正确的一个困难问题时,在这种情况下,协作小组非常实用且普遍,总结在审查实践中。必须在确定方法中考虑三个方面,即组合是正确的。首先,组合中使用的内容必须是我的现有设计功能在物理上或视觉上可识别。其次,相应的设计特性是具有相同目的或功能或相似组件的组件,或具有与现有设计相对应的组合先例。最后,具体的组合方法可以形成统一的外观和功能协调的情况,而无需超过消费者知识和认知能力的正常水平,而无需进行重要的更改或重新设计相关的外观设计元素以外的适应性调整范围。如果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通常将组合视为正确。在雷曼(Rayman)的术语中,确定组合是否正确的前一个方法中的第一步是确定是否可以提取它,第二步是确定是否可以考虑将其组装在一起,而第三步是确定您是否可以“合并”。其中,第二步骤和第三步是确定启示是否合并的特定方法。一次建立了E组合,我们确定两者的一般视觉效应是否与组合获得的APA设计方面的专利相比是否显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组合比较的论点是将证据1替换为Shot Bubble设备2。首先,我们要确定用于替换证据1和证据2的内容是否属于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对于玩具车水的投手,对这类产品的视野和一般了解表明,玩具车是由身体底部和人体上部的水弹式投手组装而成的。它的水子是一种可以在物理和视觉上区分的设计,并且发现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对于证据2玩具枪泡泡射击设备,玩具枪可以分为两个组件。投手和E武器主体可用于安装和支持射击设备。根据对这类产品的一般理解,第二个证据的武器主体中心的对角线可以看出,线路线是上面提到的两个组件之间的划分线。申请人声称的组合气泡发射设备也属于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的物理和视觉识别设计。因此,这种情况满足先前判断方法的第一个标准,并且属于“可以提取”中使用的内容的设计功能。其次,在证据1和证据2的情况下,无论是玩具车还是玩具枪,投手都是具有相似用途或功能的模块,并且具有相同用途或功能的模块通常在现有设计中具有口气的先例。因此,假设仅用于交换EVIDE的启动器设备的功能NCE 1和2不能排除。换句话说,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满足了先前判断方法的第二条件:“您可以考虑将其结合在一起。”最后,必须考虑证据1和证据2是否超过消费者知识和认知能力的正常水平的合并技术。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启动设备2的连接端的形状与用于承受发射设备的车辆顶部有很大不同。两者的外观显然不兼容。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两者结合外观并进行调整而不会显着改变两个连接的形状。申请人认为,在证据发射设备2的连接部分中进行设计变化可以适应证据机构的连接形式。因此,这种案件的组合不符合先前判断方法的第三个条件,而E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无效。据此,此案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起泡汽车”专利无效的应用申请反映了外部设计的“组合比较”的典型法律问题。审查决定清楚地表明,组合的建立不需要相同类型的产品之类的。根据审查实践,确定组合是否正确的方法将被组织,并将阐明评估标准以比较外观设计的组合。同时,此案反映了专利法第23条第23条“设计创新的保护”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将现有设计结合起来,以创建外部设计。